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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2009年统计注册登记及年审工作公告 


作者: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2-24 16:39:13    
驻区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凡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统计局办理统计单位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登记证》,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现通知如下:

  一、统计注册登记(新办)须知:填写《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统计单位年审须知:已办理过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须填写《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并携带《统计登记证》副本、《云南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企业会计2008年度结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于2009年3月1日~6月30日前年审。   
    
  三、统计单位变更须知:已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机构代码中的其中一项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的,需提交一份变更申请,填写《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同时携带《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相关已变更证书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云南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企业会计2008年度结算报表进行变更。

  四、统计单位注销须知: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注销的单位,需携带《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注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填写《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及年审的单位,将根据《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分局负责免费办理开发区驻区单位的统计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地  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4室
  联系人:曹良齐                             联系电话:7275002 

       特此公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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